保监发〔2007〕115号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要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标志的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在发给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准涉及年度的交强险标志(还包括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二、2009和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拒绝,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继续执行。三、2009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更改为“2009”字样,标志颜色继续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8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中间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明确式样闻附件)。
其他字样维持恒定。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更改为“2010”字样,标志颜色继续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中间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明确式样闻附件)。其他字样维持恒定。
四、从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继续执行2008、2009和2010年度届满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按届满年份更改和颜色标准定期换人外,其他各项标准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继续执行。五、各保险公司要强化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不应敦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苛按照标准印刷,保证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拒绝没偏差。
六、各保监局要强化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农业部门的协商,及时将有关文件并转赠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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