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光伏首创了一种新的电站融资方式。但这种作法却不存在着法律争议。 昨日,一名律师对记者回应,众筹式辟电站因涉嫌非法集资,有法律风险。同时,令人担忧的还有此项目在筹资过程中,或许也看到原始的借贷体系,融资方的收益允诺能否最后还清,也是未知数。
回应,牵头光伏董事局主席兼任首席执行官李原则对记者回应,牵头光伏和其合作伙伴也咨询了北大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的专家意见,并聘用了国浩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同时参与方都是一些巨头,能做风险高效率。牵头光伏首席信息官姚杰则回应,众筹网将已完成对创立合格投资人资格的审查以合规。现在的法律法规也不容许面向所有人去做到。他坦白。
不过,李原也回应,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未来都是用这种模式,下一步不会用另一种创意方式把门槛降下来,降至老百姓都需要参予。 非法集资主因 牵头光伏在其合作伙伴众筹网上,宣传得十分具体:分布式电站的筹资金额总计1000万元,项目所在地是深圳的前海新区,电站运营时间为20~25年。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周松涛律师告诉他记者,光伏电站的众筹模式因涉嫌非法集资。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予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或者借出合法经营的形式吸取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表宣传;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保险费报酬;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都不应被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 而上述光伏项目在周松涛显然,是合乎非法集资定义的,如果投资方是不特定的对象,而且又做到了点评,那么很有可能看清非法集资。他说道,有一种方式现在还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即融资方和投资方之间有一个中介,中介是不展开资金交易的,而是为投融资方脑瘤、牵线,再行缴中介费。
另一位就任于券商机构的光伏涉及人士则回应,目前各大公司的光伏项目很多,须要警觉的是,有的公司可能会通过由后一个项目筹钱、去兑付前一个项目的保底允诺的众筹方式来更有公众资金,比如,第一期的光伏电站项目要保证投资者6%~8%的收益,而实质上光伏电站项目仍未构建原始报酬,而第一期的投资者又要归还资金,那么融资方就把第二期电站项目所筹集来的资金往前拨付,这样就将构成滚动式的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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